本段节选自《经史百家杂钞》第十四卷书牍,左丘明·《叔向诒子产书》|第 2 段,共 3 段
左丘明啊,他是春秋时期鲁国的史官,相传是《左传》和《国语》的作者。这位老先生虽然双目失明,却凭着惊人的毅力写下这两部不朽之作,为后人留下了宝贵的历史记忆。在中国史学界,他可算是个开山辟路的人物了。
犹求圣哲之上,明察之官,忠信之长,慈惠之师,民于是乎可任使也,而不生祸乱。民知有辟,则不忌于上,并有争心,以征于书,而徼幸以成之,弗可为矣。夏有乱政而作《禹刑》,商有乱政而作《汤刑》,周有乱政而作《九刑》,三辟之兴,皆叔世也。今吾子相郑国,作封洫,立谤政,制参辟,铸刑书,将以靖民,不亦难乎?
叔向认为单靠公布法律条文来治理,会让百姓钻营条文、失去敬畏,难以真正安定社会。
还是要依靠明智的上级、明察的官吏、忠信的首领和慈惠的师长,这样百姓才可听命驱使,也不会滋生祸乱。百姓如果知道了法律条文,就不会敬畏在上位的人,并且会产生争强好胜之心,拿着条文作依据,企图靠侥幸来达成目的,到那时就再也治理不好了。夏朝是在政治混乱时才制订《禹刑》,商朝是在政治混乱时才制订《汤刑》,周朝是在政治混乱时才制订《九刑》,这三部刑法的出现,都是在各个朝代的衰落末世。现在您辅佐郑国,划定田界沟洫,设立听取批评的政令,制定三类刑律,又把刑书铸在鼎上,想要用这些办法来安定百姓,岂不是很难吗?
这段文字先立后破。开头讲理想的治理状态——需要各级主政者贤明、忠厚、慈惠,百姓才会安心服从,不生祸乱。接着话锋一转,指出一旦百姓知晓法律条文,就不再敬畏上面的人,反而会生起争心,援引条文做依据,试图靠侥幸钻空子,这样国家就无法治理。随后以历史为证,列举夏、商、周三代都是在乱世末年才制作刑书,暗示法律兴盛本身就是衰世的标志。最后将矛头指向收信人子产的做法:又是划定田界、设立听取批评的政令,又是制定三辟、铸刑书,想用这些手段安定百姓,在叔向看来实在是南辕北辙。全段以层层推进的说理方式,从正面范例到反面后果,再到历史教训,最终具体批评对方的施政。
当生活中大家都只盯着规则条文,试图寻找对自己有利的空子时,人与人的信任就会变薄,事情往往更难办。与其凡事诉诸死板的条款,不如先用心建立互信和理解,让规则成为最后的底线,而不是唯一的依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