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节选自《苏轼》· 韩非论|第 2 段,共 6 段

苏轼 · 韩非论(2)

本段节选自《经史百家杂钞》第二卷论著,苏轼·《韩非论》|第 2 段,共 6 段

苏轼

苏轼是北宋时期的文学巨匠、书法家和政治家,他的一生充满传奇色彩。作为“唐宋八大家”之一,他的诗词豪放洒脱,既有“大江东去”的壮阔,也有“明月几时有”的深情。在书法上,他与黄庭坚、米芾、蔡襄并称“宋四家”。尽管仕途坎坷,屡遭贬谪,但他始终保持着豁达乐观的人生态度,这种精神也深深影响了后世。

韩非论

这篇文章大约写于北宋时期,苏轼在研读法家思想时有所感发。这是一篇史论性质的散文,苏轼通过分析韩非子的学说,探讨了法家思想的利弊得失。文中既肯定了法治的必要性,又批评了极端严刑峻法可能带来的弊端,体现了苏轼一贯的辩证思考。

原文

虽非圣人之道,而其用意,固亦无恶于天下。自老聃之死百余年,有商鞅、韩非,著书言治天下无若刑名之贤。及秦用之,终于胜、广之乱。教化不足而法有余,秦以不祀,而天下被其毒。

一句话

苏轼认为韩非的学说虽非正道,但本意不坏;然而秦国片面采用严刑峻法,最终导致灭亡并祸害天下。

慢慢读

(韩非的学说)虽然不是圣人的正道,但他的用意,本来也对天下没有恶意。自老子死后一百多年,出现了商鞅、韩非,著书主张治理天下没有比刑名法术更好的了。等到秦国采用它,最终引发了陈胜、吴广的起义。教化不足而刑法严苛有余,秦国因此断绝祭祀(指灭亡),而天下百姓都遭受了它的毒害。

关键词
  • 刑名即“形名”,法家术语。原指事物的实体(形)与名称(名),法家引申为法令、名分、赏罚之术,强调循名责实、严明法制。
  • 胜、广之乱指秦末陈胜(字涉)、吴广(字叔)领导的大泽乡起义,是秦朝覆亡的直接导火索。
  • 不祀祭祀断绝,指国家灭亡。古代认为宗庙祭祀的延续代表政权存续。
析结构

这段文字采用“先抑后扬再结论”的转折结构。先承认韩非本意不恶(抑),接着指出其学说被商鞅、韩非推崇并付诸实践(承),然后以秦国采用后的恶果(胜广之乱、灭亡)作为转折(转),最后归结出“教化不足而法有余”的核心批判(合)。

启示

制度若缺乏人文教化的滋养,单靠严苛规则难以长久;工作中也是如此,规章流程固然重要,但团队的温度与共同价值观才是根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