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段节选自《经史百家杂钞》第二卷论著,苏洵·《诗论》|第 1 段,共 5 段
苏洵是北宋时期的文学家,与儿子苏轼、苏辙并称“三苏”。他年轻时读书不太用功,直到二十七岁才发愤学习,最终成为唐宋八大家之一。他的文章以议论见长,笔力雄健,尤其擅长政论和史论,对后世散文影响深远。
这篇文章是北宋苏洵所作,大约在十一世纪中期。它属于一篇论说性质的散文,主要探讨诗歌的本质与功能。苏洵以平实恳切的笔调,阐述了他对诗歌创作的理解,强调诗歌应反映社会现实、抒发真情实感,而非仅仅追求辞藻华丽。
人之嗜欲,好之有甚于生,而愤憾怨怒,有不顾其死,于是礼之权又穷。礼之法曰:好色不可为也。为人臣,为人子,为人弟,不可使有怨于其君父兄也。使天下之人皆不好色,皆不怨其君父兄,夫岂不善。使人之情皆泊然而无思,和易而优柔,以从事于此,则天下固亦大治。而人之情又不能皆然,好色之心殴诸其中,是非不平之气攻诸其外,炎炎而生,不顾利害,趋死而后已。噫!礼之权止于死生。
苏洵认为,人的强烈欲望和情感有时会超越对生死的顾忌,这使得单纯依靠礼法的约束力显得有限。
人的嗜好和欲望,有时对它们的喜好超过了对生命的珍惜;而愤恨、遗憾、怨怒这些情绪,有时会让人不顾生死。这样一来,礼法的权威就又不够用了。礼法的规定是:不可以好色。作为臣子、儿子、弟弟,不可以对君主、父亲、兄长产生怨恨。如果天下的人都不好色,都不怨恨自己的君主、父亲、兄长,那岂不是很好。如果人的性情都能淡泊而无欲念,平和而柔顺,以此来遵从礼法,那么天下当然也就大治了。但是人的性情又不能都这样,好色的欲望在内心里驱迫,是非不公的怨气从外部攻心,炽烈地产生,不顾利害,直到走向死地才罢休。唉!礼法的权威,其效力范围仅限于生死(之内的事)。
这段文字采用“提出矛盾—理想假设—回归现实—得出结论”的递进结构。首先,指出人的强烈情感(嗜欲、愤恨)会让人“不顾其死”,从而点明“礼之权又穷”的核心困境。接着,提出礼法的理想规定和“天下大治”的假设情景,这是一种理论上的美好设想。然后,用“而人之情又不能皆然”进行转折,强力拉回现实,描述欲望与情绪内外交攻、炽烈难抑的真实状态。最后,以感叹句收束,得出“礼之权止于死生”的结论,即礼法的约束力在超越生死的强烈情感面前是有限的。
认识到规则(礼法)的边界,有助于我们理解人性复杂的一面,在处理自己或他人的强烈情绪时,多一份体察,而非简单归咎于“不守规矩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