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节选自《书》· 吕刑|第 3 段,共 8 段

书 · 吕刑(3)

本段节选自《经史百家杂钞》第十卷诏令,书·《吕刑》|第 3 段,共 8 段

《书》又称《尚书》,是中国最早的一部历史文献汇编,记载了上古至春秋时期的政治、典章和训诂。它成书于周代,被儒家奉为经典之一,是了解古代中国政治思想、社会制度的重要窗口,也是中华文明源头的重要见证。

吕刑

《吕刑》是《尚书》中的一篇,相传为周穆王时期吕侯受命制定的刑书。这篇文章大约成书于西周中期,主要记载了当时的刑法原则和司法理念,强调慎刑、中罚,反对滥刑。它体现了早期中国法律思想的成熟,对后世法制影响深远。

原文

王曰:“嗟!四方司政典狱,非尔惟作天牧?今尔何监?非时伯夷播刑之迪?其今尔何惩?惟时苗民匪察于狱之丽,罔择吉人,观于五刑之中;惟时庶威夺货,断制五刑,以乱无辜,上帝不蠲,降咎于苗,苗民无辞于罚,乃绝厥世。”

一句话

周穆王告诫四方司法官员:要效仿伯夷的明刑慎罚,警惕苗民滥用刑罚导致灭亡的教训。

慢慢读

王说:“啊!四方掌管政事、主持刑狱的官员们,你们不正是代天治理民众的人吗?如今你们要效法什么?不就是效法伯夷传播刑法的道理吗?现在你们要以什么为惩戒?就是那些苗民不明察刑狱的施行,不选择贤人,不去考察五刑是否用得恰当;他们只知倚仗威势、掠夺财物,擅自裁决五刑,祸乱无辜之人。上帝不赦免他们的罪过,降灾祸给苗民,苗民无法辩解自己的罪责,于是他们的世系就断绝了。”

关键词
  • 伯夷这里指舜帝的贤臣,相传他掌管礼法,制刑明慎,是司法公正的典范。
  • 通“罹”,遭遇,施加。这里指刑狱的施行。
  • 庶威夺货倚仗威势,掠夺财物。“庶”有众多、倚仗之意,“夺货”即强取财物。
  • 音 juān,免除、赦免。
  • 绝厥世断绝他们的世系,指亡族灭种。
析结构

这段训话采用“起承转合”的经典结构。1) “起”:以呼告语气点明听众身份(司法官员)。2) “承”:提出正面榜样(伯夷),明确学习方向。3) “转”:转向反面案例(苗民),详细列举其罪状(不察狱、用非人、逞威夺财、乱罚无辜)。4) “合”:揭示后果(天降灾祸、族系断绝),以此警示官员。整体通过正反对比,强化告诫的力度。

启示

司法权力关乎人命与天道,若沦为逞威谋私的工具,终将招致毁灭。这提醒我们,在任何岗位上,滥用职权、背离公正初心,都是极其危险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