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段节选自《经史百家杂钞》第十卷诏令,书·《吕刑》|第 7 段,共 8 段
《书》又称《尚书》,是中国最早的一部历史文献汇编,记载了上古至春秋时期的政治、典章和训诂。它成书于周代,被儒家奉为经典之一,是了解古代中国政治思想、社会制度的重要窗口,也是中华文明源头的重要见证。
《吕刑》是《尚书》中的一篇,相传为周穆王时期吕侯受命制定的刑书。这篇文章大约成书于西周中期,主要记载了当时的刑法原则和司法理念,强调慎刑、中罚,反对滥刑。它体现了早期中国法律思想的成熟,对后世法制影响深远。
上下比罪,无僣乱辞,勿用不行,惟察惟法,其审克之!上刑适轻,下服;下刑适重,上服。轻重诸罚有权。刑罚世轻世重,惟齐非齐,有伦有要。罚惩非死,人极于病。非佞折狱,惟良折狱,罔非在中。察辞于差,非从惟从。哀敬折狱,明启刑书胥占,咸庶中正。其刑其罚,其审克之。狱成而孚,输而孚。其刑上备,有并两刑。”
周穆王告诫司法官员,判罪要参照成例、权衡轻重,力求公正审慎。
判决要参照相似的案例,不要采用错乱不实的供词,不要采用已废止的法律,要明察案情、依法办事,务必审慎核实!重罪本应判重刑,但情节较轻的,就从轻判处;轻罪本应判轻刑,但情节较重的,就从重判处。各种刑罚的轻重可以灵活权衡。刑罚要根据社会情况时轻时重,既要统一标准又要区别对待,要有条理有纲要。刑罚的目的在于惩戒,并非为了置人于死地,而是要使受罚者感到极度痛苦。不要靠巧言善辩的人来断案,要靠善良公正的人来断案,这样判决才能不偏离中正之道。要仔细考察供词中的矛盾,不服从的犯人有时也会服罪。要以哀怜和敬畏之心来断案,明白地打开刑书仔细斟酌,力求判决都公正适中。无论是处以刑罚还是罚金,都要审慎核实。案件判决要使人信服,改判也要使人信服。刑罚的判决记录要上报备案,如果一人犯两罪,则合并执行一种刑罚。
这段文字以并列和递进的方式展开。先总说审判要‘比罪’、‘察法’的原则,然后具体分述:1)刑罚轻重的权衡与变通(‘上刑适轻…有权’);2)刑罚随世而变的宏观原则(‘刑罚世轻世重…有要’);3)刑罚的目的在于惩戒而非杀戮(‘罚惩非死…于病’);4)断案官员的品德要求(‘非佞…惟良’);5)审理过程的具体方法(‘察辞于差…胥占’);6)对判决结果的要求(‘审克…而孚’);7)最后的司法程序(‘上备…两刑’)。整体逻辑从原则到具体,从目的到方法,层层递进,构成一套完整的司法指导。
处理问题时,既要有明确的规则,也要考虑具体情境,在原则性与灵活性之间找到平衡;同时,负责裁决的人,其心术是否端正,往往比口才和技巧更重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