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节选自《书》· 吕刑|第 5 段,共 8 段

书 · 吕刑(5)

本段节选自《经史百家杂钞》第十卷诏令,书·《吕刑》|第 5 段,共 8 段

《书》又称《尚书》,是中国最早的一部历史文献汇编,记载了上古至春秋时期的政治、典章和训诂。它成书于周代,被儒家奉为经典之一,是了解古代中国政治思想、社会制度的重要窗口,也是中华文明源头的重要见证。

吕刑

《吕刑》是《尚书》中的一篇,相传为周穆王时期吕侯受命制定的刑书。这篇文章大约成书于西周中期,主要记载了当时的刑法原则和司法理念,强调慎刑、中罚,反对滥刑。它体现了早期中国法律思想的成熟,对后世法制影响深远。

原文

王曰:“吁!来,有邦有土,告尔祥刑。在今尔安百姓,何择,非人?何敬,非刑?何度,非及?两造具备,师听五辞。五辞简孚,正于五刑。五刑不简,正于五罚;五罚不服,正于五过。五过之疵:惟官,惟反,惟内,惟货,惟来。其罪惟均,其审克之!

一句话

周穆王告诫诸侯与官员,要善用刑罚,审慎断案,并警惕五种司法弊病。

慢慢读

王说:“啊!过来吧,诸侯国君和官员们,我要告诉你们善用刑罚的道理。如今你们要安定百姓,应选择什么?难道不是贤人吗?应敬重什么?难道不是刑罚吗?应思虑什么?难道不是刑罚的轻重适度吗?原告和被告双方都到齐了,法官要审理五方面的供词。五方面的供词核实可信,就用五刑来定罪。如果案情与五刑条文不符,就用五等罚金来处置;如果罚金处置也不服,就用五等过失来宽宥。五等过失的弊病是:畏惧权势、报私恩怨、内亲偏袒、索取贿赂、受人请托。如果法官犯有这些弊病,他的罪就和犯人相等,你们要审慎核查啊!”

关键词
  • 祥刑善用刑罚。“祥”在这里是善、好的意思,指审慎、公正地运用刑罚。
  • 两造指诉讼的双方,即原告和被告。
  • 五辞指审理案件时需要核实的五个方面的供词或证据(具体所指,古注有不同说法,存疑)。
  • 毛病、弊病。这里特指司法审判中的五种不正之风。
  • 惟官,惟反,惟内,惟货,惟来这是“五过”的具体内容:畏惧官势、报个人恩怨、袒护内亲、勒索财物、接受请托。“来”,一说通“赇”,指贿赂。
析结构

这段文字以君王告诫的口吻展开,结构清晰:先是总起,提出要讲“祥刑”;然后用三个反问(择人、敬刑、度及)强调司法根本;接着具体描述审理流程(两造到庭→听五辞→用五刑→五罚→五过),层层递进,体现刑罚的审慎与梯度;最后重点指出司法过程中的五种弊病(五过之疵),并以警告作结,形成“总说原则—具体程序—警惕弊端”的完整论述。

启示

它提醒我们,在任何需要判断与裁决的场合,保持中立、排除私心杂念是底线;面对复杂情况,多一层核查,就少一分误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