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段节选自《经史百家杂钞》第十三卷奏议,苏轼·《徐州上皇帝书》|第 20 段,共 22 段
苏轼是北宋时期的文学巨匠、书法家和政治家,他的一生充满传奇色彩。作为“唐宋八大家”之一,他的诗词豪放洒脱,既有“大江东去”的壮阔,也有“明月几时有”的深情。在书法上,他与黄庭坚、米芾、蔡襄并称“宋四家”。尽管仕途坎坷,屡遭贬谪,但他始终保持着豁达乐观的人生态度,这种精神也深深影响了后世。
这封书写于苏轼任徐州知州时,是写给皇帝的一道奏议。当时徐州正遭水灾,他一边筑堤抗洪,一边上书请求减免赋税、宽恤民力,字里行间满是为百姓请命的赤诚。
今欲用胥史牙校,而胥史行文书,治刑狱钱谷,其势不可废鞭挞,鞭挞一行,则豪杰不出于其间。故凡士之刑者不可用,而用者不可刑。故臣愿陛下采唐之旧,使五路监司郡守,共选士人以补牙职,皆取人材。心力有足过人,而不能从事于科举者,禄之以今之庸钱,而课之镇税场务督捕盗贼之类,自公罪杖以下听赎。
苏轼针对胥吏牙校提出的改革方案:选拔当地士人,给予优待和赎刑特权,以避免用刑阻碍豪杰。
如今想要任用胥吏和牙校,但胥吏管理文书、刑狱、钱粮,势不能废除鞭挞,一旦施行鞭挞,豪杰就不愿从这里面出来。所以凡士人受过刑罚的不可任用,而任用的士人不可受刑。因此臣希望陛下采用唐代旧制,令五路监司和郡守共同选拔本地士人来补任牙职,都要选取有才能的人。那些心力和能力足够超越常人,却不能从事科举的人,发给相当于现今雇佣钱的俸禄,并让他们负责镇税场务、督捕盗贼之类的事务,如果犯公罪杖刑以下允许赎罪。
先分析现状矛盾(胥吏需刑而豪杰畏刑),再提出解决方案(借鉴唐制,选拔士人,给予待遇与赎刑特权),是问题—对策的清晰结构。
制度设计要平衡约束与激励,为特定岗位创造合理的容错空间才能吸引优秀人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