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段节选自《经史百家杂钞》第十卷诏令,陆贽·《拟奉天改元大赦制》|第 14 段,共 19 段
陆贽是唐代中期的著名政治家、文学家,生活在唐德宗时期。他以其卓越的政治才能和直言敢谏的品格闻名,尤其在“泾原兵变”后辅佐德宗稳定朝局,提出许多切中时弊的改革主张。他的奏议文章逻辑严密、文笔流畅,被后人编为《陆宣公奏议》,成为古代公文写作的典范。陆贽被誉为“唐代第一贤相”,其政治智慧和忠诚耿介的品质,对后世文人从政者影响深远。
这篇文章写于唐德宗建中四年(783年),为避朱泚之乱,德宗逃至奉天,陆贽代拟这份改元大赦诏书。体裁是制诏,属于骈散结合的公文。核心内容是痛陈己过、赦免胁从,以诚恳自责令将士百姓同心,堪称乱世中稳定人心的经典之作。
见危致命,先哲攸贵;掩骼,礼典所先。虽效用而或殊,在恻隐而何间。诸道兵士有死王事者,各委所在州县给递送归,本管官为葬祭。其有因战阵杀戮,及擒获伏辜,暴骨原野者,亦委所在逐近便收葬;应缘流贬及犯罪未葬者,并许其家各据本官以礼收葬。
皇帝下令妥善安葬所有为国捐躯的将士及各类死者,体现对生命的尊重。
见到危难而肯献出生命,这是古代贤人所看重的;掩埋暴露的尸骨,是礼仪典籍所提倡的首要之事。虽然他们为国效力的方式或许不同,但在(我们应怀有的)恻隐之心上,又有什么分别呢?各道士兵有为国事而死的,各自委托他们所在的州县安排递送回乡,由原籍官府负责安葬祭祀。那些因为战阵被杀,以及被擒获后伏法的,尸骨暴露在原野的,也委托所在地就近方便收埋;所有因为流放、贬谪以及犯罪而尚未安葬的人,都允许他们的家人按照死者原本的身份礼仪来收葬。
这段文字采用“总-分”结构展开。开头先引用古训(见危致命、掩骼)树立道义原则,并点明核心是“恻隐之心”。然后分三类具体安排:一是战死的将士,要送归故里由官方礼葬;二是战阵中被杀及伏法者,就近收葬;三是流贬、犯罪而亡者,允许家属按礼收葬。由“贵”到“先”,由“或殊”到“无间”,逻辑清晰,层层推进。
即使在非常时期或对“有罪”之人,给予身后基本的尊严,也是文明社会的底线。这提醒我们,在评判之余,不忘记对生命本身的敬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