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段节选自《经史百家杂钞》第十八卷传志,班固·《汉书·赵尹韩张两王传》|第 58 段,共 87 段
班固是东汉的史学家和文学家,他花费二十多年心血写成了《汉书》,这部书开创了断代史的先河,与《史记》并称“史汉”。他文采斐然,才华横溢,在中国史学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。
这大概是东汉班固在《汉书》里写的一篇人物合传,汇集了赵广汉、尹翁归、韩延寿、张敞、王尊、王章等几位西汉名臣的事迹。写法上属于纪传体,聊聊他们的为官之道与人生起伏,意在展现那个时代能吏的风采与无奈。
初元中,举直言,迁虢令,转守槐里,兼行美阳令事。春正月,美阳女子告假子不孝,曰:“儿常以我为妻,妒笞我。”尊闻之,遣吏收捕验问,辞服。尊曰:“律无妻母之法,圣人所不忍书,此经所谓造狱者也。”尊于是出坐廷上,取不孝子悬磔著树,使骑吏五人张弓射杀之,吏民惊骇。
王尊以非常手段处决不孝继子,吏民惊骇,体现其果断严酷的执法风格。
初元年间,王尊被举荐直言,升任虢县县令,转任槐里县令,并代理美阳县令事务。春正月,美阳一名女子告发继子不孝,说:“儿子常常把我当作妻子,嫉妒并鞭打我。”王尊听闻,派吏员逮捕审问,继子供认不讳。王尊说:“法律没有规定以妻为母的条款,圣人也不忍心写下来,这正是经书上所说的‘造狱’(创制刑罚)。”于是王尊坐在庭上,命人将不孝子悬挂在树上肢解,派五名骑吏张弓射杀了他,官吏百姓都震惊畏惧。
事件起因(女子告状)、经过(捕问、辞服)、判决(王尊论法、行刑)、结果(吏民惊骇),按因果顺序展开,突出王尊的决断。
面对法律未覆盖的极端恶行,有时需要超越常规的果断处置才能震慑人心。